
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记者昨天(30日)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现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尚未制定标准的情形强化风险抽检
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食品安全风险的隐蔽性越来越突出的情况,除了监督抽检之外,专门强化了风险抽检工作。
风险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排查风险为目的,针对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或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抽检等情形,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风险研判及处理的风险监测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风险抽检抽样可以简化告知、现场信息采集等法定程序,以消费者购买的方式实施,也可以参照监督抽检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用非标准检验方法。风险抽检项目的判定原则可参考国际标准、相关部委公告或通告规定、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标准等,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水平制定。
网络购买样品用于抽检无需告知用途
记者还了解到,以往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食品抽检中一旦告知销售者所购产品用于抽检,将面临订单被取消、账户被拉黑等问题,征求意见稿针对这种情况,进一步完善网络食品抽检流程。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方式实施抽样,购买样品时不需告知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和用途,并明确相应抽样文书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同时也明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姓名、付款账户、注册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无现场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规避利益关联与干扰 确保复检客观中立
征求意见稿提出,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为增强复检结果权威性和公信力,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确定复检机构时,应从承担过同级别或以上级别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任务的复检机构中随机确定。对于市场监管总局本级不合格食品复检,原则上要求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确保复检过程客观中立,规避本地利益关联与行政干扰,保障复检独立性。

同时,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并根据需要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风险提示或风险解析。抽样检验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或多次检出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抽检频次,实施跟踪抽检。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北京日报App
(
纯旭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